**章 总 则
**条 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,确保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质量,根据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》及《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(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)的职能,特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 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的单位(以下简称设计单位),必须具有相应级别的设计资格,取得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》(以下简称《设计许可证》,见附1)。
第三条 设计类别、级别的划分:
一、力容器设计类别、级别的划分:
(一)A类
1. A1级 系指超高压容器、高压容器(结构形式主要包括单层、无缝、锻焊、多层包扎、绕带、热套、绕板等);
2. A2级 系指第三类低、中压容器;
3. A3级 系指球形储罐;
4. A4级 系指非金属压力容器。
(二)C类
1. C1级 系指铁路罐车;
2. C2级 系指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;
3. C3级 系指罐式集装箱。
(三)D类:
1. D1级 系指**类压力容器;
2. D2级 系指第二类低、中压容器。
(四)SAD类 系指压力容器分析设计。
压力容器设计类别、级别、品种范围划分详见附二。
详情请见附件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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